农村环境污染风险调查流程?
1、调查方法
实地走访与问卷相结合
2、调查途径
首先在网上查资料了解我国目前的农村污染情况,以及学习相关的污染防治的方法和途径。
然后联系当地环境保护局,了解当地农牧生产、作物分布和土地污染与治理情况等基本信息。征求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意见与建议。
最后在老师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展开已上门走访、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调查活动。
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标准、普查、详查和监测
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
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农用地
第三节 建设用地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壤污染防治及其相关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土壤污染防治及其相关活动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土壤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
土地使用权人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对所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落实有利于土壤污染防治的保障机制和政策措施,统筹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实行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内容。
第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土壤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协同推进水、大气、土壤污染综合治理和监管工作,督促相关单位改进治理工艺和技术,截断土壤污染源,提高土壤污染治理成效。
第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会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卫生健康、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实行数据整合、动态更新和数据共享。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促进土壤污染防治科学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人才培养,鼓励土壤污染防治先进适用技术的引进与实际运用。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人才培养。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进行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的学科建设。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建立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库并动态更新,为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治理修复等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拓展公众参与土壤环境保护途径,增强全社会土壤污染防治意识,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章 规划、标准、普查、详查和监测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省、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根据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求、土地用途、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结果等,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土壤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对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对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是强制性标准。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做好全国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工作。
省、市(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行业、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家监测网络基础上,会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卫生健康、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本省土壤环境监测站(点)的设置,完善监测体系。
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草原、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对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地块进行重点监测。
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幼儿园、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社会福利院等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第十七条 各类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和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明确对土壤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和相应的预防措施。涉及居民区、幼儿园、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社会福利院等建设项目和饮用水水源地选址时,还应当详细调查、分析项目所在地及周边污染地块、污染源对项目的环境影响,对土壤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采取更加严格的预防措施。
第十八条 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避免土壤受到污染。
第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二)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三)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前款规定的义务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监测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对涉及农用地相关的监测数据应及时向同级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进行监测。
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其他组织和个人从事上述活动,也应当依法采取相应措施,防治土壤污染。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在拆除活动前十五个工作日报所在地县(市、区)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并实施。
拆除活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应当包括被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基本情况、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措施、应急管理措施、土壤污染防治技术要求、对周边环境二次污染防治要求等内容。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做好拆除活动相关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第二十一条 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区域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按照相关标准和总量控制的要求,严格控制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重点污染物排放。
矿山企业在开采、选矿、运输、仓储等矿产资源开发活动中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废气、废水、尾矿、尾渣等污染土壤环境。
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对废物贮存设施和废弃矿场的管理,采取防渗漏、封场、闭库、生态修复等措施,防止污染土壤环境。
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管理,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危库、险库、病库以及其他需要重点监管的尾矿库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和定期评估。
第二十二条 鼓励在建筑、通信、电力、交通、水利、化工、冶炼、矿业等领域的信息、网络、防雷、接地等建设工程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防止土壤污染。
禁止在土壤中使用重金属含量超标的降阻产品。
第二十三条 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建设和运行污水和固体废物收集、中转设施,也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预防措施。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周边土壤进行监测;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的,应当根据监测结果,要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运营单位采取相应改进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乡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防止土壤污染。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宣传和技术培训活动,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控制农药、兽药、化肥等的使用量。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和本省明令禁止、淘汰的农业投入品。
禁止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
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回收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农药和肥料包装废弃物、农用薄膜、过期报废农药等的回收、贮运、综合利用与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水利主管部门加强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管理,定期对农田灌溉用水水质进行监测和监督检查,严防灌溉水污染。
禁止使用未经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生活污水、医院污水和工业污水灌溉农田。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畜禽粪便、沼渣、沼液等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监督管理,防止土壤污染。
第二十六条 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当对钻井、采油、集输等环节实施全过程管理,并对废弃钻井液、废水、岩屑、污油、油泥等及时进行安全处理,防止有害物质污染土壤。
输油管、储油罐、加油站的设计、建设和使用应当符合防腐蚀、防渗漏、防挥发等要求,设施的所有者、运营者应当对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和腐蚀、泄漏检测,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从事加油站经营、油品运输、油品贮存等活动的单位以及其他从事化学品贮存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油品、溶剂等化学品挥发、遗撒、泄漏对土壤造成污染。
第二十七条 从事废弃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废电池、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相应措施,防治土壤污染。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未污染土壤的保护。重点保护未污染的耕地、林地、草地和饮用水水源地。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保护,维护其生态功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未利用地的保护,不得污染和破坏,对沙漠、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未利用地定期开展巡查。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应当单独收集和存放,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用于土地复垦、土壤改良、造地和绿化等。
禁止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
第三十条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原因,需要进口土壤的,应当遵守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一条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活动、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等活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编制相应的调查、评估报告。
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需要实施后期管理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要求实施后期管理。
第三十二条 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应当因地制宜、科学合理,提高针对性和有效性;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不得对土壤和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
第三十三条 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在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采取移除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等措施。
第三十四条 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农用地由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建设用地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
第三十五条 因实施或者组织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所支出的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承担。
土壤污染责任人变更的,由变更后承继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履行相关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三十六条 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对其出具的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约定对风险管控、修复、后期管理等活动结果负责。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从事前款活动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发生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迅速控制污染源、封锁污染区域,疏散、撤离、妥善安置有关人员,防止污染扩大或者发生次生、衍生事件,依法做好土壤污染状况监测、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等工作。
第二节 农用地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壤盐渍化、盐碱化防治,采取有效措施开展盐碱地土壤改良和修复,提高耕地土壤环境质量。
第三十九条 农用地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监测和现场检查等调查评估结果,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农产品质量情况和相关标准,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面积不减少,土壤质量不下降。
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的,应当限期关闭拆除。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对名特优农产品、特色中药材产地土壤环境的保护,防止土壤和农产品污染。
第四十一条 未利用地、复垦土地等拟开垦为耕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依法进行分类管理。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用地开展土壤污染调查:
(一)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的;
(二)曾作为工矿用地的;
(三)用于或者曾用于规模化养殖的;
(四)用于或者曾用于固体废物堆放、填埋,并可能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
(五)曾经发生过重、特大污染事故的;
(六)盐渍化、盐碱化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其他情形。
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农用地地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按照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管理。
第四十三条 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地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结合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等情况,制定并实施安全利用方案。
安全利用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农艺调控、替代种植;
(二)定期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
(三)对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
(四)其他风险管控措施。
第四十四条 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风险管控措施:
(一)提出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按照规定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
(三)对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
(四)其他风险管控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采取调整种植结构、退耕还林还草、退耕还湿、轮作休耕、轮牧休牧等风险管控措施,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第四十五条 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的土壤污染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制定防治污染的方案,并采取污染源排查和整治、物理阻隔、监测评估等相应措施,切断污染物进入地下水和饮用水源地的途径,保护水源安全。
第四十六条 对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并定期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土壤污染责任人落实相关风险管控措施。
第四十七条 对产出的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需要实施修复的农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编制修复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修复方案应当包括修复范围、指标要求、修复方式、施工方案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
修复活动应当优先采取不影响农业生产、不降低土壤生产功能的生物修复措施,阻断或者减少污染物进入农作物食用部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并将效果评估报告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等负有协助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
第三节 建设用地
第四十八条 建设用地实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根据土壤环境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结果,建立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名录并动态更新,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
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未移出名录前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第四十九条 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食用农产品以及食品生产加工和储存场所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前两款规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报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第五十条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将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报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评审。经过评审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应当纳入本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并定期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一条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并定期向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管控范围、管控目标、主要管控措施、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监测计划、应急管理措施等内容。
第五十二条 对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风险管控措施:
(一)提出划定隔离区域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进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状况监测;
(三)其他风险管控措施。
对暂不开发利用或者现阶段不具备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并由污染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负责落实相关管控措施。
第五十三条 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需要实施修复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修复方案,报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修复方案应当包括修复范围、修复目标、修复方式、修复工期、施工方案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等内容。
第五十四条 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防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并将效果评估报告报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五条 对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对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组织评审,及时将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块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并定期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第五十六条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已经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土壤污染责任人为原土地使用权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五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土壤污染防治。使用资金应当加强绩效管理和审计监督,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土壤调查的特点?
土壤调查,是野外研究土壤的一种基本方法。它以土壤地理学理论为指导,通过对土壤剖面形态及其周围环境的观察、描述记载和综合分析比较,对土壤的发生演变、分类分布、肥力变化和利用改良状况进行研究、判断。
关于农村环境保护调研的实践报告,跪求啊?
近年来我县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国家、省、市政府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各项方针政策,紧紧围绕“生态型、园林式、国际性旅游休闲度假区”的城市发展定位,坚持环保优先、城乡统筹发展,以生态示范创建为载体,把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作为农村环保的切入点和突破口,不断加大农村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与环境保护力度,着力解决各类危害人民群众生活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促进农村环境质量不断改善,实现生态环境与社会经济协调持续快速发展目标。
一、社会经济基本情况
北戴河区位于渤海湾北岸的中部,河北省东部。全区辖2个乡镇、2个街道办事处及省级北戴河经济技术开发区,总面积69.48平方公里,总人口7.12万人,其中农业人口3.587万人,耕地1173公顷,农业生产总值1.44亿元,全区农民人均纯收入6490元。
二、当前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现状
(一)生态示范创建取得积极进展。生态示范创建是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环境建设的基础工程,是解决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的重要手段,是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的重要载体。目前,国家开展的生态示范创建主要为生态省、市、县,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以及生态村的创建,创建考核指标涉及当地经济水平和村容村貌、农村饮用水水质、生活垃圾和废水处理、工业污染达标排放、畜禽养殖粪便处理、清洁能源普及率、农业生产废弃物综合利用、水土流失治理等方面的内容和要求。因此,我区将生态示范创建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的载体,积极开展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的创建,以规划为龙头,以解决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为重点,着力完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整治乡镇和村庄环境,防治农村工业污染,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护饮用水源,美化人居环境,切实解决农村“脏、乱、差”的问题。从2005年起我区开展生态示范区创建活动,2007年通过国家级生态示范区验收;2008年申报市级生态村1个,已通过验收;2009年申报省级环境优美乡镇1个,已通过省级验收。目前,我区已经启动北戴河生态区创建工作,《北戴河生态区建设规划》已通过专家论证和区人大批准,开始实施。同时2010年计划完成启动创建1个国家级环境优美城镇、1个省级环境优美城镇、2个生态村的目标。2012年完成启动创建1个国家级环境优美城镇,并通过国家级生态区验收。
(二)农村饮水源地保护工作广泛开展。农村饮水水源保护直接关系着农村饮水安全问题,保障饮水安全是农村环境整治的首要任务。为此,我区重点做好保护地下水不受污染,主要采取污水流向规范化、集中化措施,用统一防渗管道排放污水,以消除地面污水对地下水造成的影响;戴河禁止建设排污口,禁止生活污水和企业生产废水向戴河排放,以防止地表水侧向不及造成水源污染;在单井或井群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不得使用持久性毒性或剧毒农药,不得建渗水厕所、渗水坑,严禁堆放垃圾,防止对地下水源的污染;对已经进行自来水改造,解决饮水问题的村庄,在机井饮用水源200米内不许再打机井,500米内不许堆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排放污水,从而切实保证农村饮用水安全。目前全区25个行政村中,9个村饮用北戴河水厂的自来水、14个村采用集中式供水方式,2个村采用分散式供水方式。
(三)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开始启动。随着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区农村逐步建起了集中式住宅楼,生活污水对环境带来的压力逐渐增加。为此,针对各村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措施进行治理。一是对于城中村、城市区周边村庄的污水,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管网,由城市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二是要求经济条件好、规模较大的村庄,建设小型污水处理示范工程。车站村、北戴河村污水处理站已经建成投入使用。三是积极谋划戴河镇片区生活污水入网工程,拟将戴河镇片区生活污水纳入城市污水管网。该工程于2008年开始启动,管网已经铺设完毕,预计2010年投入使用。四是积极探索对于经济条件较差、规模较小村庄的污水治理经验,到外地学习考察无动力生态湿地处理工艺,先行试点,条件成熟后推广使用。
(四)农村生活垃圾污染整治初显成效。一是制定《关于加强我区农村垃圾处理管理工作的意见》,提出了我区农村地区建立垃圾集中处理管理体系的总体规划;二是在农村开展村庄垃圾收集站建设,建立垃圾环卫管理制度,设立专职保洁员。目前,我区90%以上的村庄建设有垃圾收集转运站,并由专职人员定期清运到垃圾处理厂。
二、我市农村环境保护存在的突出问题
近年来,我区的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长久以来,重经济轻环境,环境保护工作重城市轻农村,农村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的经济发展,农村经济快速发展与农村环境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农村生态环境形势十分严峻。
(一)农村饮用水源保护能力较弱。我区部分农村饮用水源主要采用地下浅层水源,容易受到污染,虽然对饮用水源地进行了一定保护,仍然缺乏完善的水源地环境保护工程。
(二)农村生活污染问题依然严峻。大多数村庄虽然建有生活垃圾统一收集、统一转运设施,但是还不能做到统一处置,管理措施不够完善,村民环保意识不强,个别村庄存在垃圾乱到的现象;无足够的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工程,尤其是那些经济条件较差农村生活污水直接排入环境,导致农村群众生活环境受到影响。
(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程进展缓慢。目前,我区尚未规划集中养殖区,农村畜禽养殖大多为分散小型养殖户,没有环评手续,没有污染防治设施,粪便综合利用处理设施缺乏,集中治理难度较大。
(四)农业面源污染问题普遍存在。目前,我区对农药品种使用上还未有具体管理措施,农民群众图省钱,大多都使用普通化肥,而这种普通化肥大部分都渗透到土壤和水体,对农田及周围环境产生着一定威胁。
三、关于解决农村环保问题的建议与对策
农村环保工作是一项长期任务,是一个系统工程。当前的农村环保工作,应着力在完善机制、加大投入、强化基础设施、加强农村环保力量等几个方面进行:
(一)强化责任,密切配合,完善农村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综合决策机制。一是强化各部门对本行业和本系统有关农村环境保护的责任;明确资源开发单位、法人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对各个环保责任主体实行严格的考核、奖罚制度;各级政府和村组要编制生态环境规划,把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二是各部门要积极协调配合,通力协力,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积极配合,建立长效工作联动机制,形成分工明确,协调有力,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以政府支持为主,逐步增加社会环保投资渠道,切实加大农村环保投入。一是政府应每年安排一定农村环境保护的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到位;可安排一定比例的排污费专项资金用于农村环境保护;加大对重要流域和水源地的区域污染治理的投入力度;积极争取国家、省、市环保专项资金用于农村环境治理。二是采取政策倾斜,对于环保类项目及其他环保设施完善的企业优先考虑资金补助。三是调整财政投入结构和方式,逐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多种类投入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对农村生态、公益事业的投入;探索资源有偿使用、区域生态补偿等方式,建立和完善多元化投融资渠道。
(三)完善农村环境基础设施,着力解决农村环境热点、难点问题。推进农村产业结构和生产方式的调整,完善农村污水、垃圾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认真做好应用水源地保护、畜禽养殖、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垃圾、畜禽养殖污染无害化处理技术,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长效机制。
(四)加强基层环保力量,强化农村环保舆论引导。逐步设立农村基层环保机构,在乡镇政府建立环保检查员制度,不断加强农村环境监管能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村环境保护知识宣传教育,树立生态文明理念,提高农民的环境意识,调动农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广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
土壤污染防治法卫健职责?
第八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或者未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
(二)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三)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年度报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或者未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的;
(四)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企业事业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或者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
(五)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
(六)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的;
(七)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未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
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规定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上述业务,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前款规定的单位出具虚假报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十年内禁止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构成犯罪的,终身禁止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单位和委托人恶意串通,出具虚假报告,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还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单独收集、存放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的;
(二)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对土壤、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的;
(三)转运污染土壤,未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
(四)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的。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被检查者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的;
(三)未按照规定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
(四)未按照规定实施修复的;
(五)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未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的。
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的;
(二)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
第九十六条 污染土壤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土地使用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土壤污染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十七条 污染土壤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研究性学习题目:调查厂矿固体废弃物状况?
一、课题名称:
《岑溪市环境污染源的调查研究》
二、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近10多年来,随着我市规模的不断扩大,人口的迅猛增长。在大力发展工业和乡镇企业时,只顾短期经济效益,忽视对环境的保护,环境污染已经达到相当严重的地步。工矿企业 和汽车排放的废气,使城市空气污浊。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大量随意排入江河,使江河的水质变坏,危害人类健康和动植物的繁殖。交通运输和工业生产的噪声污染,破坏了人类的生活环境。居民生活的废弃物和工厂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废弃物过多,乱丢乱放,影响人类生活,危及人们生存。环境污染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它涉及天空、陆地、河流,直接影响千家万户,环境污染造成的恶果还会影响到子孙后代,关系到人类的延续和发展。因此,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是重大的社会问题之一,已引起了有关不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
我们进行此课题的研究 ,就是要调查岑溪市主要的环境污染源,了解有关部门对工业 的“三废”和城市垃圾的处理的方法和措施。提高我们对环境污染和环境保护的意识。并向有关部门提出我们合理的意见和建议,使我市重视环保工作,并逐步解决环境污染问题。以培养同学们关心社会、关心环保的高尚情操,创造优美的城市环境。
三、研究的方法:
1、参观访问法
2、实地考察法
3、采样实验法
4、查阅、查寻资料法
四、研究的过程:
我们按照研究性学习的一般过程:确定课程--设计研究方案--作开题报告--探索研 究--报告研究成果--讨论研究成果。在具体的实施操作中,通过明确主要任务、基本的活动方式、教师主要的指导活动、有组织的重要教学活动等四个方面建构基本的操作模式。
主要任务:
1、进行分工:形成小组,确定各小组所要研究的子课题;
2、课题准备阶段:为课题实施做好各种准备;
3、研究实施阶段:研究活动的实践和体验;
4、总结反思阶段:展示、交流与总体评价。
基本的活动:
1、小组讨论,方案交流,开题讨论;
2、社会调查、实地参观:访问了环保局、环卫站,参观了硫酸厂、化肥厂、纸厂、钛白粉厂等重点工业污染源;
3、到图书馆查找资料,收集资料;
4、撰写方案、报告、成果作文。
五、研究成果:
通过这次研究,我们了解到我市环境污染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大气污染:主要是来自工厂燃烧大量的煤,排放出大量有毒的二氧化硫。某些工厂生产过程中,排放出大量尾气。以及机动车辆的尾气排放,含有大量一氧化碳、氮氧化合物等有害物质。据了解,硫酸厂每生产出一吨硫酸,就要燃烧煤10吨,排放二氧化硫14立方米,排放出废气1立方米。市内每天有几千辆汽车奔驰,将有10千克碳氢化合物、4千克氮氧化合物排入大气。据以上数据,二氧化硫等有毒物质和废气若不经过处理,直接排放到空气中,造成空气的污染指数达20~22。
2、水体污染:主要来自工业废水、生活污水。据调查,市内十家重点工业污染源每天排放的废水高达100吨。其废水中不同程度地含有酸、碱、盐等无机物,汞、铅等重金属的化合物,油脂等有机物。这些不经过处理,直接排放到江河的废水,其中钛白粉厂排放的废水pH值小于1.2,COD值为25吨。市内人们每天排出的生活污水有1000吨。矿山开发、石材加工每天排放的废水有10吨,其pH值为8.0~9.0,COD值为25~30砘。
3、噪声污染:主要来自交通运输噪声、工业噪声、建筑噪声、社会生活噪声等。据调查,各种车辆造成的噪声一般都在80分贝以上,而工业特别是界锯机工作时产生的噪声可高棕80~90分贝,而建筑、社会生活的噪声也高达到70~75分贝。
4、固体废弃物污染:主要来自居民生活的废弃物、工厂企业生产过程 的废弃物,以及石材开发过程中的泥浆到处喷洒、建筑工业中废料到处抛弃。据了解,我市每天产生的垃圾不少于150吨,每个乡镇的垃圾不少于15吨,市区的垃圾不少于70吨。其中来自工业的垃圾占了总数的30%。各种垃圾分类比例:白色污染、薄膜、饭盒、塑料等不溶垃圾占6%~7%,,除去可溶性垃圾外,其它的垃圾占40%。由于市区内的垃圾过多堆放,并且不断地向农村蔓延,垃圾中用了大量的土地,全市的垃圾大约占用全市土地面积的0.15%,市区内的垃圾大约占用7.5%。
六、环境污染造成的影响
其中大气污染,使城市空气污浊,烟雾弥漫,人呼吸入有毒气体,会刺激人们的喉、鼻、,并会使人头痛呕吐,危害人们的健康,并使动植物受到损害。水体污染使污染江河的水质变坏,饮用水质不断下降;严重会毒害鱼类土壤酸化、破坏农田、损害农作物。危害人们健康和动植物的繁殖。我市和黄华河的上游、义昌江下游的水质受到严重污染,有的河段差不多成为“黑河”了,已经是鱼虾绝代。噪声污染影响了人类的生活、工作、身心健康、固体废弃物占用大量的土地,使地下水受到污染,特别是大热天,垃圾臭气冲天,蚊子多。垃圾若不及时清理,就会使整个城市污秽不堪、
七、对策
根据调查我市环境污染源存在的问题,我们研究小组成员共同讨论后,提出了以下几点解决办法:
1、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我市环境污染的严重性和主要环境污染源,有计划地开展环保宣传和教育,不断提高市民的环保意识,采取有力措施消除环境污染源。
2、对工厂企业的“三废”进行跟踪监测,提出处理方法及综合利用,限期消除主要污染源。
3、生活污水的规划统一排放,市区生活垃圾和乡镇生活垃圾都要统一收集进行较好的填埋、焚烧处理,最好能综合处理回收。
4、白色污染、薄膜、饭盒、塑料等不溶,难降解垃圾要限制使用或有效的回收处理。
5、石材开发业排放的污水进行沉降、建筑拦污坝的处理。规定加工石料时间,汽车在市区严禁鸣啦叭、娱乐场所、歌舞厅限制时间,以免过高的噪音24小时都在影响人民。
八、体会
通过研究活动,培养了我们运用知识分析问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了我们群体协作精神,增强了环境污染和环境保护意识。同时增强了我们关心社会,关心环卫,保护环境的情操。
通过研究性学习,提高了我们的社交能力、口才能力,对化学知识的加深和提高也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通过自己的亲身体验和探索,使我们对课本所学的知识掌握得更牢固。通过一些采样设计实验方案,亲自动手做实验,提高了我们实验操作能力。通过研究性学习,使我们懂得了对问题研究的方法、步骤和实施办法。
我们这次研究性学习的成功进行,得到了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以及和师生们的共同协作是分不开的,所以说,这次研究性学习的成果是我们整个课题组全体成员共同努力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