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饮用水安全(农村饮水安全四个要素)

作者:成都渗源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2-11-29

农村饮水安全四个要素?

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分安全和基本安全两个档次,由水质、水量、用水方便程度和供水保证率四项指标组成。4项指标全部达标才能评价为安全;4项指标中全部基本达标或基本达标以上才能评价为基本安全。只要有1项未达标或未基本达标,就不能评价为安全或基本安全。具体解释一下:

  水量:针对我区,每人每天可获得的水量不低于40升为安全;不低于20升为基本安全。

  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的为安全;水质基本安全具体来说:对于当地人群肠道传染病发病趋势保持平稳、没有突发的地区,在不评价菌落总数和消毒剂指标情况下,千吨万人供水工程的用水户,水质符合GB5749的规定;千吨万人以下集中式供水工程水质符合GB5749中的农村供水水质宽限;分散式供水工程的用水户,饮用水中无肉眼可见杂质,无异色异味、用水户长期饮用无不良反应。

  用水方便程度:对于供水入户的用水户,用水方便程度评价为安全;因用水户个人意愿、风俗习惯,具备入户条件但未入户的评价为安全。

  对于供水未入户的用水户,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10分钟,或取水水平距离不超过400m,垂直距离不超过40m为安全;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或取水水平距离不超过800m,垂直距离不超过80m为基本安全;牧区,可用简易交通工具取水往返时间进行评价。

农村饮水安全面临哪些主要问题?

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1、运行管理机制不完善   饮水安全工程运行难以持久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重建设、轻管理,建设与管理相分离。设计欠缺,施工粗放造成了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先天不足。   

2、运行成本偏高   饮水安全工程工程的特点是:点多、面广、规模小,服务对象为弱势群体,水费少,成本偏高,经营管理难度大,目前电价是按农村排灌电价计收,平均0.36元/度,水价2.0元/吨,电费占水价的30--40%左右。   

3、资金投入不足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模大、投资多、确保建设资金足额到位,是完成饮水安全工程全覆盖任务的关键。   在资金筹措上,主要是靠中央国债资金、地方配套及各受益村群众自筹资金。由于部分村的经济条件差,自筹资金无法足额到位,村入户工程的管槽土方开挖、土方回填、路面恢复,入户水表井一律由群众投工投劳解决,导致工程不能按高标准、高质量原则完成任务。

农村安全饮水工程主要建设内容?

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工程建设标准、水源选择及保护、供水模式,以及平原水库设计及施工、机井工程设计与施工、供水管网优化设计、水窖设计与施工和浅井、深井、管网工程设计实例。

融资机制、工程建设管理、工程运营管理、农村供水水价的确定、农村饮水水源优化配置模型及农村饮水工程信息管理系统等。内容相互联系,不可单一而行。

农村饮水安全的标准是什么?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水质、水量、用水方便程度等指标衡量,目前全国尚有3亿多农村人口(中西部地区占80%)饮水未达到安全标准。2005年,国家启动了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工程,要在两年内解决2120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目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会同水利部、卫生部等有关部门抓紧编制《“十一五”农村饮水安全建设规划》,确保在“十一五”期间解决1亿农村人口饮用高氟水、高砷水、苦咸水、污染水和血吸虫病区、微生物超标等水质不达标以及局部地区严重缺水的问题。

农村饮水安全不包括什么?

饮用水塘不要头发鱼饲料和以及农药包装袋。

不要喂养鸭子以及动物粪便,不要排水潭。

出水池要定期清洗。地下水有寄生虫,地上水污染。

农村居民要离开高氟水。苦碱水以及污染了的地下水沟塘水等带来的危害,有效的预防了饮水不安全所导致的腹害病血吸虫病等水电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大大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

安全饮水三项制度内容?

安全饮水管理制度

为了全体村民正常使用安全饮用水,经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制订安全饮水管理制度如下: 1、成立安全饮水领导组负责安全饮水日常工作。

安全饮水采取一户一表计量收费,无水表户在7月5 日前安装水表,费用自理。水表装在便于抄表的位置。

安全饮水暂时按每吨一元收费,每三个月抄表收费一次,并将村民交费情况公布于众。

村民应按时交纳水费,否则停止供水,发现用水不走表者,罚款100-500元。

全体村民共同维护安全饮水设施。入户管道,水表损坏,维修费自理。

互相监督,发现不经水表私接者,村民有权??报,情况属实,奖励举报人50-100元,并为举报者保密。

安全饮水领导组定期检查设备,保证正常供水。

三项制度

(一)县级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县供排水服务站

????(二)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县人民政府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三)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经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四川省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居民的饮水安全,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促进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 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发改委、水利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以及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通知》、《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的对象是按照水利部、卫生部联合颁发的《农村饮用水卫生评价指标体系》确定的饮水不安全人口。

第二章 农村饮水安全标准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评价标准是根据《农村饮用水卫生评价指标体系》中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四项指标确定,其中有一项达不到基本安全规定的为饮水不安全。

第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水量设计标准应符合水利部颁布的《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之规定;集中供水工程水质标准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受水源、技术、管理等条件限制的Ⅳ、Ⅴ型供水工程及分散供水工程水质标准应符合《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的要求;建设公共给水点的地区,应确保村民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0%。

第三章 部门分工

第五条 四川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联席会议负责组织领导、协调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市(州)、县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市(州)、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属公益性设施,各级政府要出台优惠政策和措施,在征地、用电、办证、税收、水质监测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或减免,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创造条件,并在年度财政预算中落实项目配套经费,安排项目工作经费,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顺利开展。

第七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发展改革部门与水利部门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规划的编制和报批、项目审批、计划下达以及建设与管理的监管工作。

第八条 水利部门商有关部门负责编制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方案,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

第九条 卫生部门负责提出急需解决的地氟病、地砷病、血吸虫病病区需改水的范围和项目建成后的水质检测、监测。县级卫生部门配合水利部门逐步完善农村饮水安全检测体系,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农村饮水工程水质进行检测。

第十条 妇联负责组织、宣传和发动妇女、儿童参与饮水工程项目建设,大力普及饮水卫生健康知识。

第十一条 环保部门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监管。

第四章 项目规划和审批

第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参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十三条 原则上以市(州)为单元,由具有丙级以上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将项目任务落实到项目县并规划到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州)发改委、水利部门联合报省发改委、水利厅,水利厅提出技术审查意见后,由省发改委审批。

第十四条 市(州)发改委和水利局根据规划及年度计划控制规模,联合向省发改委和水利厅申报年度项目建议计划;由省发改委和水利厅联合编制年度项目建议计划,报送国家发改委和水利部;省发改委根据国家发改委和水利部下达的年度计划,商水利厅下达项目建设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要以《农村饮水现状调查评估报告》及相关规划报告为依据,科学编制工程建设规划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应当按照“先急后缓、先重后轻、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优先解决水质性缺水、农村集镇、居民聚居点、农村学校、高梁旱磅群众的饮水安全问题。饮水水源要优先考虑就近引用已成水利工程蓄水和水质较好的河水、山泉水、优质地下水等。有条件的地方尽可能建设集中供水工程;距县城、集镇自来水厂较近的农村居民点,可依托已有自来水厂,进行扩建、改建,辐射延伸供水管线,发展自来水;有良好地下水源条件的地方,可建设集中供水井或分户供水井;在农户居住分散的山丘区,可建设分散式供水工程;严重缺乏淡水资源的地方,可建设雨水集蓄工程;对有可能移民的居民点,修建临时性供水设施。

第十七条 要合理规划水源保护设施和饮水安全监测网络建设。规划新建集镇、村镇时应充分考虑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对四周水源紧缺的集镇要限制发展或逐步搬迁。各地在兴办学校、居民点、厂矿等建设项目时,要坚持水资源论证制度,成片规划。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 各市(州)根据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省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将项目落实到村到户,并分户建立工程规划卡。实施方案由市(州)水利部门商发展改革部门报省水利厅商发改委审批。

第十九条 工程实施方案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实施方案应根据地形、地质、水源及水质等不同情况,进行多方案比较,在满足用户对水质、水量、水压要求的前提下,择优选择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最佳方案。设计资料要力求完整,主要由工程设计说明书、工程分布图、各类典型工程平面布置图、主要建筑物结构设计图、工程概算及水质检验报告等部分组成。对供水规模较大的工程,要进行单独的初步设计。

第二十条 年度实施的饮水安全建设项目必须符合规划,任何单位、个人投资兴建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必须报经当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前,必须按照农村饮水安全评价标准将需要解决饮水不安全的人数落实到村组和农户,建卡立档,实行名册管理。对农村饮水不安全农户确定规划标准、建设任务、补助标准等,可通过报刊、公示墙等形式在村内予以公示。县以上水利部门要建立电子档案,实现项目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 要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与管理中大力推行“参与式”模式,要让老百姓参与工程规划、工程建设、工程管理和资金监管等全过程,充分发挥其创造性和积极性。要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明确工程建成后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二十三条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与管理中必须严格实行规划建卡制、招标投标制、集中采购制、巡回监理制、资金报帐制、项目公示制的“六制”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不得层层转包。施工单位必须严格质量标准,按图施工,不得任意修改设计。实施项目应保持计划严肃性,一经审批就不得变更,特殊情况如需变更,必须经设计、审批部门同意。施工单位要有施工记录,对已完成部分特别是隐蔽工程项目,必须经质检人员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入下一工序施工。

第二十五条 集中供水工程以及打井、集雨等较集中连片的项目,应设置永久性标志。标志要求统一样式,标明“××县××镇(乡)国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及工程简介。

第六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所需资金(不含投劳折资),主要由国家专项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补助资金和受益群众自筹资金共同组成。项目所在市(州)、县、乡配套资金必须及时足额到位。各级政府要制定和落实优惠政策,鼓励民间资金投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建立和完善农村饮水多元化融资体系。

第二十七条 国家补助专项资金只能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各地要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要大力推广招标投标制、资金报账制、工程施工监理制、工程材料设备等大宗物资集中采购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市(州)、县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应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审计,防止挪用、滞留资金。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由市(州)水利局商发改委组织有关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自验。重点要对工程建设任务、质量、资金使用管理、运行情况等进行审核。项目实施单位应提交竣工报告并附决算报告、审计报告、审批文件及有关图纸、表格等资料。自验合格后,填写“四川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卡”,并以村为单位建立档案。验收卡和验收意见等资料由县水利部门存档,市(州)水利局、发展改革委联合向省水利厅和发改委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九条 在自验合格的基础上,由省水利厅与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通过随机抽样进行验收,抽验县不少于任务县的50%,每县抽验乡(镇)不少于任务乡的40%,每乡抽验村不少于任务村的30%。验收结果报水利部农村水利司备案。

第三十条 对项目村验收检查要有受益人签字的实际受益人口和补助资金到户统计表。集中供水工程要求以自然村为单位,每村有不少于3名村民代表签字;家庭水窖、水池等工程要以户为单位签字。

第三十一条 验收主要针对组织领导、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资金投入和工程管理等五个方面,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

第三十二条 验收评分按百分制计算,分为四个等级,总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小于70分为不合格。

第三十三条 验收结果将作为下年度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限期整改,返工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八章 项目建后管理

第三十四条 农村供水工程要以保障居民生活和企业生产用水为目标,以提供优质的供水服务为宗旨,逐步建立和完善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卫生等部门组织研究、制定和完善农村供水工程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国家出资人代表,对国家投资所形成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建供水总站(供水公司、供水协会),负责对村镇供水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享有经营、使用和依法处置的权力。

第三十六条 农村供水工程的管理应根据工程投资渠道和工程规模,实行不同的管理责任制。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修建的乡镇集中供水工程和跨村工程由供水总站(供水公司、供水协会)负责管理;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修建的村、组集中供水工程,由工程受益范围内的用水合作组织负责管理,经用户协商同意,也可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行使用水合作组织的职能;由私人投资或股份制修建的集中供水工程,由投资人负责或组建股份合作制公司进行管理;对国家支持、农户自建的机井、水窖,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产权证,实行受益户自管。

第三十七条 各地要因地制宜,根据不同类型工程的特点,在维护农民用水权益的前提下充分引入市场竞争,落实管理权、放活经营权,可通过承包、租赁、拍卖、转让等形式,调动工程投资者和管理者的积极性。实行承包、租赁等经营形式的供水工程,业务上接受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规范其经营行为。对国家投资工程的转让、拍卖、租赁和承包必须公开、透明,其收益应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可以补偿供水工程国家政策性亏损。

第三十八条 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要根据《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的要求进行资质认证和供水管理,并按照《村镇供水站定岗标准》的要求配备管护人员。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中供水企业和供水管理人员进行资质认证审批。

第三十九条 集中供水站应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科学制定供水价格,既要考虑供水单位的可持续发展,又要兼顾农民经济承受能力。较大的供水工程要推行水价的听证制度。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兴建的乡镇供水工程、由社会投资兴建的集中供水工程,其水价由县级以上政府物价部门商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政策合理核定;对集体投资兴建的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其水价由村民委员会、受益户和用水协会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自主制订。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分类计价,逐步推行分质供水、超额加价等办法。

第四十条 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加强水源保护。要合理开发水资源,防止超采地下水。各地应分工程划定供水水源保护区和供水工程管护范围,制定保护办法,并向社会公示。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工作要纳入农村饮水工程验收的重要内容,并落实具体保护措施。

第四十一条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应限制发展城镇、村镇和厂矿企业。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从事任何建设活动,应先予报请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要加强对水源地周边设置排污口的管理,严格监控化肥、农药的使用,杜绝垃圾和有害物品的堆放,加强禽畜养殖环境管理。严格禁止在河道、水库、堰塘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围网、化肥等形式的肥水水产养殖活动,要防治“水葫芦”等有害生物的生长,确保供水水源不受到污染和人为破坏。

第四十二条 以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站为依托,分区域设立水质监测点。对于集中供水工程,要加强水源、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检验和监测;对于分散供水工程,要分区域定期进行水质监测。

第九章 奖罚

第四十三条 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要对在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因工作失误、玩忽职守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个人或单位,视其情节,给予必要的处分,直至停止安排项目。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发改委、水利厅、卫生厅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村饮用水费标准?

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居民生活用水供水价格执行“两部制水价”,具体标准是:

1)基本水价:每户每年用水量不高于48立方米,每户每年基本水费60元(不含水资源费及污水处理费);

2)计量水价:户年用水量超过48立方米,执行计量水价,供水价格为2元/立方米(不含水资源费及污水处理费)。

2、非居民生活用水(主要包括了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以及行政事业用水等等)实行计量水价,供水价格为2元/立方米(不含水资源费及污水处理费)。

3、要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工作,监督各水厂抄表到户,实行水价、水量、水费“三公开”制度。